29,155
个编辑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1年4月1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1〕528号 2021年4月1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 |
|||
| 第12行: | 第12行: | ||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推动再制造产业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推动再制造产业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过程。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功能性损坏或技术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旧汽车零部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过程。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