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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 ||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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