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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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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