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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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6月6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  ——  2017年6月6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充分征求基层税务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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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行: 第108行: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六条关于纳税人提供的电梯保养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的通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六条关于纳税人提供的电梯保养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废止。


  十四、关于农业生产者将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电信、电力等单位建设塔基、塔台等设施取得租金收入及青苗补偿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十四、关于农业生产者将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电信、电力等单位建设塔基、塔台等设施取得租金收入及青苗补偿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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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缴纳增值税问题
  十六、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缴纳增值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五条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五条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废止。
第126行: 第126行:
  十七、关于餐饮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缴纳增值税问题
  十七、关于餐饮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缴纳增值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十七条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以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九条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十七条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以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九条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废止。
第136行: 第136行:
  十九、关于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观光电梯,玻璃栈道取得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十九、关于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观光电梯,玻璃栈道取得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观光电梯,玻璃栈道取得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观光电梯,玻璃栈道取得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十、关于企业统一购买的工作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二十、关于企业统一购买的工作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第144行: 第144行:
  二十一、关于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并向子公司收取利息行为是否适用统借统还业务问题
  二十一、关于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并向子公司收取利息行为是否适用统借统还业务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为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且该企业集团应当按规定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因此,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并向子公司收取利息是否适用统借统还,应以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前提。
  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为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且该企业集团应当按规定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因此,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并向子公司收取利息是否适用统借统还,应以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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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务及相关服务是否分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二十三、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务及相关服务是否分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该“配套服务”不包括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因此,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且同时提供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据实分项目开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该“配套服务”不包括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因此,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且同时提供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据实分项目开具。


  二十四、关于纳税人提供代驾服务缴纳增值税问题
  二十四、关于纳税人提供代驾服务缴纳增值税问题
第164行: 第164行:
  二十五、关于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缴纳增值税问题
  二十五、关于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缴纳增值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做如下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做如下要求:


  (一)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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