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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6年6月2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的通知 —— 2016年6月2日 执行 | 2016年6月2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的通知 —— 2016年6月2日 执行 | ||
2016年10月1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 ——号 2016年10月11日 条款废止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七条相关物业公司收取自来水水费的规定废止。 | |||
=正文= | =正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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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 ||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 |||
水电部门对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物业公司将水电销售给用户(业主)的,实质属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的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 水电部门对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物业公司将水电销售给用户(业主)的,实质属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的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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