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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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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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的通知  ——  2016年6月2日  执行
2016年6月2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的通知  ——  2016年6月2日  执行
2016年10月1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  ——号  2016年10月11日  条款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七条相关物业公司收取自来水水费的规定废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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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水电部门对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物业公司将水电销售给用户(业主)的,实质属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的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水电部门对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物业公司将水电销售给用户(业主)的,实质属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的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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