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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6年6月2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的通知  ——  2016年6月2日  执行  | 2016年6月2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的通知  ——  2016年6月2日  执行  | ||
2016年10月1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  ——号  2016年10月11日  条款废止  |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第七条相关物业公司收取自来水水费的规定废止。  | |||
=正文=  | =正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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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 ||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 |||
  水电部门对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物业公司将水电销售给用户(业主)的,实质属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的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   水电部门对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物业公司将水电销售给用户(业主)的,实质属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的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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