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18
个编辑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6月2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的通知 —— 2016年6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意见,形…”) |
无编辑摘要 |
||
第8行: | 第8行: | ||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意见,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意见,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 ||
<center>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center> | <center>'''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center> | ||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 |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 | ||
第64行: | 第64行: | ||
九、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 九、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7号)的相关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面营改增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 | |||
因此,旅店业和饮食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 | 因此,旅店业和饮食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 | ||
第70行: | 第70行: | ||
十、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 十、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 |||
营改增后,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暂按生活服务业中的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 | 营改增后,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暂按生活服务业中的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 | ||
第88行: | 第88行: | ||
十三、营改增后娱乐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 | 十三、营改增后娱乐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 | |||
十四、保险企业销售给本单位的保险产品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 十四、保险企业销售给本单位的保险产品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