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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3日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2004年第124号  2004年4月1日  施行  | 2004年2月3日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2004年第124号  2004年4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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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4月30日发布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通知|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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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4|2]][[Category:住房和城乡建设部]][[Category:建筑业]]  | [[Category:2004|2]][[Category:住房和城乡建设部]][[Category:建筑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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