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18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第22行: | 第22行: | ||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