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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1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7号 2012年1月1日 施行 | 2011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7号 2012年1月1日 施行 | ||
2014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3号 2015年2月1日 废止 | |||
=正文= | =正文= |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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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1| | [[Category:2011|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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