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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五条“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间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规定,“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因此,我局延续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榕地税发〔2008〕108号)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可采取层高系数计算分摊的政策规定。    |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五条“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间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规定,“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因此,我局延续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榕地税发〔2008〕108号)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可采取层高系数计算分摊的政策规定。    | ||
  二是延续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凭证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榕地税发〔2007〕229号)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的政策规定,并在文字表述上作适当修正。    | |||
  三是延续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榕地税发〔2007〕86号)有关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   三是延续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榕地税发〔2007〕86号)有关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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