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暂定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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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4年6月1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暂定名)  国邮发〔2014〕54号  2014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center>'''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center>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完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根据《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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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办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条 办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48行: 第48行:
  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的,依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的,依照《[[交通运输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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