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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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0年7月23日  财政部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90〕财预字第69号  1990年7月23日  执行 2008年1月3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2008年1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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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今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第6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根据今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第6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
  一、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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