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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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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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296号  2002年4月11日  执行
2002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296号  2002年4月1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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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经营业务的营业税属于中央收入,应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经营业务的营业税属于中央收入,应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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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2|4]][[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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