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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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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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63号  2016年12月1日  执行
2016年11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63号  2016年12月1日  执行
2025年7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2025年7月20日  条款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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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9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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