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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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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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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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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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20% || 0(-25×50%×20%) || 20% || 19.5[(150-52.5)×20%)] || 22 || 0(19.5-22)  
| B || 20% || 0(-25×50%×20%) || 20% || 19.5〔(150-52.5)×20%)〕 || 22 || 0(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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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80% || 0(-25×50%×80%) || 80% || 78[(150-52.5)×80%)] || 88 || 0(78-88)  
| C || 80% || 0(-25×50%×80%) || 80% || 78〔(150-52.5)×80%)〕 || 88 || 0(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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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0 || 0 || 0 || 52.5 || 52.5 || 0  
| D || 0 || 0 || 0 || 52.5 || 52.5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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