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32
个编辑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11月18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2002年11月18日 执行 =正文=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
无编辑摘要 |
||
第48行: | 第48行: | ||
四、改制分流的形式 | 四、改制分流的形式 | ||
(六)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 |||
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 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 ||
第56行: | 第56行: | ||
五、资产处置 | 五、资产处置 | ||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 |||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 ||
第64行: | 第64行: | ||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 ||
(十一)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 |||
六、债权债务关系 | 六、债权债务关系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