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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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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