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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 ||
[[Category:2010|D]][[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Category:民办学校]] | [[Category:2010|D]][[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Category:民办学校]][[Category:企业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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