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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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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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年第33号  1995年6月1日  施行
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年第33号  1995年6月1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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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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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Category:1994|O]][[Category: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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