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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7号 2015年1月1日 施行 | 2014年12月1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7号 2015年1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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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原规定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 上述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原规定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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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4|废]] | [[Category:2014|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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