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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历史沿革= 2012年3月23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773号 2012年4月1日 执行 2012年3月23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773号 2013年3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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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3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773号 2012年4月1日 执行 | 2012年3月23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773号 2012年4月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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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价格和民航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燃油附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四、各级价格和民航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燃油附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
五、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五、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219号)有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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