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滑油: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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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备注
!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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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滑油 || 0.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  
| 润滑油 || 0.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 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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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滑油 || 0.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 润滑油 || 0.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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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滑油 || 0.8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 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 润滑油 || 1.0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 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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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滑油 || 1.1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 润滑油 || 1.1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 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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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2023年9月27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免征消费税。
  2023年9月27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免征消费税。


=计算=
=计算=
==生产环节==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以外购的已税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 (期初库存外购柴油数量 + 本期外购柴油数量 - 月末库存外购柴油数量) × 1.1.2元/升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 (期初库存外购润滑油数量 + 本期外购润滑油数量 - 月末库存外购润滑油数量) × 1.52元/升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柴油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柴油数量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柴油数量) × 1.2元/升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52元/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润滑油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润滑油数量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润滑油数量) × 1.52元/升


==进口环节==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柴油关税完税价格 + 柴油关税税额) × 1.2元/升
  应纳税额 = (润滑油关税完税价格 + 润滑油关税税额) × 1.52元/升


=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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