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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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税率=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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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辆 || 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8年9月1日至今
| 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辆 || 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8年9月1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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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豪华小汽车 || 10% || 辆 || 零售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6年12月1日至今
| 超豪华小汽车 || 10% || 辆 || 零售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 2016年12月1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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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行: 第92行: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
  应纳税额 = 零售环节销售额 × (生产环节消费税率 + 零售环节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 = 零售环节销售额 × (生产环节消费税率 + 零售环节消费税率)
===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
  应纳税额 = 零售环节销售额 × 零售环节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第129行: 第137行:
| 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税〔2016〕129号 || 2016年11月30日
| 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税〔2016〕129号 ||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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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 2016年11月30日
| 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 财关税〔2016〕63号 ||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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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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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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