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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2000〕14号 2000年1月17日 执行 | 2000年1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2000〕14号 2000年1月17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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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因此,《条例》与《细则》规定的计税价格,是对不同纳税人在不同环节缴纳契税的依据,两者并不矛盾。 | 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因此,《条例》与《细则》规定的计税价格,是对不同纳税人在不同环节缴纳契税的依据,两者并不矛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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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0|废]] | [[category:2000|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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