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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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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 13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 ||
'''1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 |||
137、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 137、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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