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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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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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11号  2012年9月17日  执行
2012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11号  2012年9月17日  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法释〔2020〕20号  2021年1月1日  修改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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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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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九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Category:2012|8]][[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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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2|8]][[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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