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1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5〕1号  2005年1月31日  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法释〔2020〕20号  2021年1月1日  修改…”)
 
无编辑摘要
 
第12行: 第12行:
  二、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
  二、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


  (一)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一)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二)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授权,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二)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授权,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25,728

个编辑

导航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