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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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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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5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2号  2022年2月15日  施行
2022年2月15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2号  2022年2月15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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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马来西亚生效情况,自2022年3月18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2年税率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sup>R</su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马来西亚生效情况,自2022年3月18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2年税率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sup>R</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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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2|2]][[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Category:RC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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