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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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3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25〕57号  2025年5月1日  执行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预防恐怖融资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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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各有关社会组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预防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对《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7〕26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预防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对《[[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7〕26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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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7〕261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7〕261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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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3]][[Category: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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