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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令2013年第213号  2014年2月1日  施行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  | 
				 (→第七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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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同时废止。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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