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制一次性筷子: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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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计算=
==生产环节==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5%


  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5%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5%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5%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比例税率


==进口环节==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进口额 ×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 进口额 × 5%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 ÷ (1 - 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5%) ÷ (1 - 5%)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第35行: 第35行: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l - 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l - 5%)


=适用法规=
=适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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