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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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  国办发〔2019〕56号  2019年12月30日  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  国办发〔2019〕56号  2019年12月30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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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督促落实省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省级以上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联合制定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健全法规制度,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规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农业农村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督促落实省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省级以上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联合制定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健全法规制度,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规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农业农村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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