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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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68号
|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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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收的机场建设费,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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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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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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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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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5〕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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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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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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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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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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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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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额中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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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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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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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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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7〕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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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7〕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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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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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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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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