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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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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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84号  2012年12月31日  施行
201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84号  2012年12月31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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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销售额 =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 ÷ (1 + 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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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九、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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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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