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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84号 2012年12月31日 施行 | 201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84号 2012年12月3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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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 ||
销售额 =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 ÷ (1 + 增值税适用税率) | |||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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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九、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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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2|废]] | [[category:2012|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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