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83
个编辑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3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9〕77号 1999年4月1日 执行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监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 |
(→第五章 罚则)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1个中间版本) | |||
第163行: | 第163行: | ||
第二十九条 再贴现按再贴现日的再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 第二十九条 再贴现按再贴现日的再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 ||
==第五章 罚则=== | ===第五章 罚则=== | ||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 ||
第184行: | 第184行: | ||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 ||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六章 附则===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