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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17〕15号 2017年6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 |
(→二、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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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 第九条 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 ||
第十条 | 第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 |||
第十一条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 第十一条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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