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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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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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2号  2004年9月6日  执行
2004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2号  2004年9月6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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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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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4|9]][[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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