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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行: | 第436行: | ||
==第五章 合规激励== | ==第五章 合规激励== | ||
第三十二条 加强合规激励 | |||
为鼓励经营者积极培育和倡导公平竞争文化、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可以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 | |||
第三十三条 调查前合规激励 | |||
经营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前已经终止涉嫌垄断行为,相关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竞争损害的,执法机构可以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情况作为认定经营者是否及时改正的考量因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酌情不予行政处罚。 | |||
第三十四条 承诺制度中的合规激励 | |||
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其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情况作为是否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的考量因素,并在决定是否终止调查时对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 |||
经营者申请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可以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和《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等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宽大制度中的合规激励 | |||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如果能够证明经营者积极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且对于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起到重要作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宽大减免范围内对经营者适用较大减免幅度。 | |||
经营者申请宽大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可以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和《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等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罚款幅度裁量区间中的合规激励 | |||
经营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积极建立或者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对于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起到重要作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酌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第三十七条 实质性审查 | |||
经营者可以依据本指南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合规激励。 | |||
经营者申请合规激励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从完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对其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审查: | |||
(一)经营者是否建立了体系化的管理制度、健全的合规管理机构和相称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 | |||
(二)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了合规管理制度、是否真实履行了反垄断合规承诺; | |||
(三)经营者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合规监督和保障措施; | |||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因素。 | |||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审查时,可以设置必要的考察期。 | |||
第三十八条 不予合规激励的情形 |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给予经营者合规激励: | |||
(一)经营者未通过合规实质性审查的; | |||
(二)作出合规实质性审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 |||
(三)经营者在合规考察期间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 | |||
(四)经营者多次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 |||
(五)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六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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