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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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助力民营经济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和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助力民营经济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和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见附件1)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见附件1)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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