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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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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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号  2006年1月24日  执行
2006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号  2006年1月24日  执行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59号  2025年3月24日  条款废止
废止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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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现金等价物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一、 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现金等价物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 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 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Category:2006|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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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6|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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