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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 第十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 ||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 |||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 |||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 ||
第68行: | 第68行: | ||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 ||
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中小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 ||
第124行: | 第124行: | ||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 ||
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 ||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 ||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 |||
第三十三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 第三十三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 ||
第252行: | 第252行: | ||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 ||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 |||
===第十章 财务清算=== | ===第十章 财务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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