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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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一、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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