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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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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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2014年7月1日  施行
2014年6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2014年7月1日  施行
2014年6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2014年7月1日  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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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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