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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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2025年3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center>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2025年3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center>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202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首次预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5年1月1日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预计增值率高低适用不同的预征率。为明确预计增值率的测算方法,特制定本《公告》。
  202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首次预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5年1月1日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预计增值率高低适用不同的预征率。为明确预计增值率的测算方法,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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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2"|项目 !! 行次 !! 金额 !! 说明
! colspan="2"|项目 !! 行次 !! 金额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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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2"|一、每平方米应税收入 || 1 || 22,362.39 || (30000÷(1+9%)×5000+20000÷(1+9%)×2000+5000÷(1+9%)×1000)÷(5000+2000+1000)=22362.39
| colspan="2"|一、每平方米应税收入 || 1 || 22,362.39 || (30000÷(1+9%)×5000+20000÷(1+9%)×2000+5000÷(1+9%)×1000)÷(5000+2000+1000)=223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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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2"|二、预计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 colspan="2"|二、预计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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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6"|其中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 5 || 1,000,000.00 ||  
| rowspan="6"|其中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 5 || 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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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装工程费 || 6 || 35,808,500.00 || 根据填报的项目工程各面积按照最新年度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上浮10%计算确定。
| colspan="2"|建筑安装工程费 || 6 || 35,808,500.00 || 根据填报的项目工程各面积按照最新年度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上浮10%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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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工程费 || 7 || rowspan="4"|7,662,800.00 || rowspan="4"|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与户内装修超过标准的金额(即第11栏“户内装修+”)之和乘以20%计算确定。
| colspan="2"|前期工程费 || 7 || rowspan="4"|7,662,800.00 || rowspan="4"|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与户内装修超过标准的金额(即第11栏“户内装修+”)之和乘以20%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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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设施费 || 8
| 基础设施费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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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2"|3.房地产开发费用
| colspan="2"|3.房地产开发费用


  12=(3+4)*10%
  12=(3+4)*10%
  || 12 || 8,697,680.00 ||  
  || 12 || 8,697,6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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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644,036.70 ||  
  || 13 || 644,03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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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其中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4 375,688.07 || (30000÷(1+9%)×5000+20000÷(1+9%)×2000+5000÷(1+9%)×1000)×3%×7%=375688.07
| rowspan="3"|其中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4 375,688.07 || (30000÷(1+9%)×5000+20000÷(1+9%)×2000+5000÷(1+9%)×1000)×3%×7%=3756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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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费附加 || 15 || 161,009.17 || (30000÷(1+9%)×5000+20000÷(1+9%)×2000+5000÷(1+9%)×1000)×3%×3%=161009.17
| 教育费附加 || 15 || 161,009.17 || (30000÷(1+9%)×5000+20000÷(1+9%)×2000+5000÷(1+9%)×1000)×3%×3%=16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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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6 || 107,339.45 (30000÷(1+9%)×5000+20000÷(1+9%)×2000+5000÷(1+9%)×1000)×3%×2%=107339.45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16 || 107,339.45 (30000÷(1+9%)×5000+20000÷(1+9%)×2000+5000÷(1+9%)×1000)×3%×2%=1073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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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 17=(3+4)*20% || 17 || 17,395,360.00 ||  
|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 17=(3+4)*20% || 17 || 17,395,3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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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2"|三、可售建筑面积 || 18 || 8,000.00 ||  
| colspan="2"|三、可售建筑面积 || 18 || 8,000.00 ||  
第132行: 第132行: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施行日期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5号)保持一致,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日期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5号)保持一致,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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