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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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年2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调节作用,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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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2月1日以后税款的,按本公告预征率执行。《[[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2月1日以后税款的,按本公告预征率执行。《[[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2025年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center>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2号),授权各市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当地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为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对我市预征率作出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自2025年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各类型居住用住宅均按照1.5%预征率执行,其他类型房地产按照3%预征率执行。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为最大程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例如:纳税人按月度预缴土地增值税,2025年2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1月的预缴税款时,应适用原预征规定;2025年3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2月的预缴税款时,居住用住宅按照是否符合免税标准的住宅划分类型,分品目适用1.5%预征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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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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