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67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第32行: | 第32行: | ||
三、高技能人才选拔办法 | 三、高技能人才选拔办法 | ||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 的规定,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统一组织,同时开展。 | |||
(二)人事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状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人选控制指标数。 | (二)人事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状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人选控制指标数。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