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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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6年7月4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9号  2006年7月4日  执行 =正文=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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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以承销方式主要面向个人发行其他国债时,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审批管理办法比照本办法中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以承销方式主要面向个人发行其他国债时,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审批管理办法比照本办法中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布的《[[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93)财国债字第100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93)财国债字第10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布的《[[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93)财国债字第100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93)财国债字第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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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6|7]][[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债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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