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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11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报告 新地税发〔2006〕23号 2004年11月29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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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93号)要求,现将我区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报告如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93号)要求,现将我区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报告如下: | ||
<center>新疆区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中国居民)</center> | <center>'''新疆区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中国居民)'''</cen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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