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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 ||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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