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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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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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  2013年9月13日  执行
2013年9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  2013年9月13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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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税务机关对香港税务局开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应予认可。如果内地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仍有怀疑,有权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与事实不符,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或将情况提交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务局求证。
  内地税务机关对香港税务局开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应予认可。如果内地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仍有怀疑,有权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与事实不符,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或将情况提交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务局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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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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