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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1年2月28日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1]7号 2011年2月28日 执行 | 2011年2月28日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1]7号 2011年2月28日 执行 | ||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 |||
=正文= | =正文= | ||
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 | ||
经国务院批准,对“十二五”期间举办的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除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相关规定附后。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 |||
附件:“十二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 附件:“十二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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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1|废]] | [[Category:2011|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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